开原市,开原市身份证号码前六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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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开原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,目前已致7死7伤,嫌疑人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?

2020年12月27日早八点十四分的时候,辽宁铁岭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,一共致7人死亡(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一名民警)、7人受伤。

看了那个视频,犯罪嫌疑人杨某峰个子瘦高,带着一顶帽子,手里拿着匕首,在马路上随机而动,选择杀人对象,先是选择路面两名女性路人动手,但是被他们发现,两人就跑开了,杨某峰放弃了,随后在街上游荡,两名警察尾随而上。杨某峰和两名警察进行对峙,最后被警方抓住。

至于犯罪嫌疑人受到什么样的制裁,还得看具体情况才能进行量刑。假如该男子如果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犯人,如果当时处在无意识的状态,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,他很有可能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,但是对应他的监护人负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,而此案过于重大,造成7人死亡,7人受伤,很不像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能够干出来的事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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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就很有可能是该男子有轻生厌世的想法,而导致其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,从视频里面来看,杨某峰随机选择杀人对象,可以看得出并不是因为产生纠纷而导致的杀人行为,那么就是他有反社会倾向,根据我国的法律,故意杀人导致人致死的,最高判处死刑,本案中导致7死7伤,可以说性质极为恶劣,情节特别重大,那么很有可能最后的结果就是判处其死刑。

但是根据官方通报的信息不是很详细,具体的前因后果是怎么样的,我们不得而知,所以需要静待警方的详细调查,尽快将行凶者进行制裁,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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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27日早8时14分,辽宁省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系列案件。

开原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,迅速出警,在金普盛浴门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。

目前,该案件已造成7人死亡、7人受伤(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民警一人),伤者已经送医院救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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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案一出,就有网友以玩笑式的口吻质疑:杨某某是不是一个神经病啊!还别说,这样调侃式的质疑,经过考证,还真的确有其事。

根据开原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8日做出的《刑事判决书》显示,该杨某某曾与2018年4月24日8时左右,因为琐事和刘某发生口角,后将刘某头面部打伤。

后经司法鉴定,被害人刘某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一处,轻微伤两处。而同时关于其精神鉴定的结果也显示,杨某某系精神病患者,但“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”。

事发后杨某某到公共机关投案自首,加上他妹妹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刘某,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。综合各方因素,开原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一年。

这样的话,就牵扯到此次犯下如此重罪之时,杨某某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”。如果案发之时,杨某某的精神正常,能给清楚分辨自己的行为,并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,那么他应该负刑事责任。

反之,如果在案发之时,他处于发病期,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,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,他不会负刑事责任。

关于他在行凶之时的精神状态,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,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,人民法院会以结果去衡量判罚。

《刑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

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正常时杀人是要负刑的,犯病时杀人,不需要负刑,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。

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,因为其有精神病史,所以跟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,需要严格的鉴定结果来支撑最终的判罚。

假设他在犯案前后精神正常,和一个正常人一样,那么他无辜杀害7人,伤害7人,那么他就是典型的涉嫌故意杀人罪,结合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社会危害性极大,应该重判。

👮从主题和案件性质来看,光天化日之下,持刀故意伤人,致7死7伤,嫌疑人不仅是气焰嚣张,而且是丧心病狂,毫无人性可言。这是发生在2020年12月27日,早上8时14分的惨案。无论嫌疑人是出于哪种原因,或不良动机。从其行为事实和犯罪性质上来看,都存在着主观上犯罪的“故意”,客观上已构成重大犯罪事实。亦为故意杀人的重罪。

👸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的方式,用残忍的手段剥夺多人的生存权。致其“群死群伤”,若无精神疾病,法律肯定是不能对其原谅的。亦应判处极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。也许都难以令受害者及其家属,得到满意的“安慰”…。至于受害方承受着多么大的痛苦与悲伤,这也是在理解、体会、同情之中的事。

👧从这个案件的过程来看。致死致伤10多人,其嫌疑人应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时间,才有如此之大的伤害。与之同时,也给了人们一个应有的警示或告诫。亦唤醒大家学好、用好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,也是对嫌疑人的一种“法律惩戒”。这并非是题外话,而是及时有效的,法律赋予的有效制裁。

🙋譬如:若现场有见证或目击者,或者是受害人,如能及时用起“正当防卫”这个法律武器,奋起反抗,或齐心协力,一致对付犯罪嫌疑人,制止其犯罪行为,至少也会缩短其作案时间,或减少其伤害,或降低伤害程度…。

👩假若是这个案件发生得很突然。无可抗拒…、或力不从心,或势单力薄,难以避免。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其悲剧事实本身,也告诉大家,一定要注重防范意识,警惕未来、避免“惨剧重演”…。还可以灵活采取“智斗”、“围堵”、“躲避”、“迂回”、“求助”…等方法、消耗嫌疑人的体力和精力,分散注意力,规避其突如其来的“危险”…。

👦从正当防卫的有效性来看。只要犯罪嫌疑人,正在实施犯罪、危害本人、他人生命、或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,且没有犯罪中止迹象的。无论受害方采取何种方式,进行正当防卫,将其嫌疑人致死致残的,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。且是罪有应得,也是一种合法方式的制裁。而并非完全是产生严重后果以后,再予以法律制裁。

据相关新闻报道,有知情人称,这次持刀造成7死7伤的嫌犯杨某疑似有精神病,早在前年就曾打伤人,后来经过协调后从轻处罚,判处了他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期一年执行。可这次是七条无辜人命,是否还会再次酌情处理呢

据悉,18年4月,杨某在开原市某垃圾站附近和一受害人刘某发生口角。当时只是因为刘某弄出了点噪音,可头脑好像有点不大正常的杨某一下子就暴怒起来,最后将刘某打伤,致其双侧鼻骨和颌骨颌突骨折。

事情发生后,刘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。随即,杨某的监护人(据说是他妹妹)找来了律师,并且通过司法鉴定,说杨某是患有精神病、抑郁症之类的疾病

虽然当时法庭上依旧认为杨某伤人时有限制刑事责任的能力,只是后来他的妹妹以协商的方式赔偿了刘某1.7万元,受害人刘某这才撤诉。双方得以协调,杨某最后便只是以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发落

然而,这一次杨某的伤人案与上次不同。虽然还不大清楚起因为何,但就案件结果来看,明显是太过恶劣了!之前受害的刘某只是被杨某殴打,轻微的受伤。可杨某这回是直接持刀上街砍人,造成七死七伤。真是让人细思极恐!

从网上传出的视频来看,此次事发时间应该是昨天(12月27日)早上8时14分,杨某持刀在开原市某饭店二部附近,先是突然奔向两名路人,对他们进行恐吓。随后,他疑似走进一家店内,他进去不到一分钟时间,就看到有四个人惊慌往外逃窜。整个过程造成了14人伤亡,后两名警察赶到,杨某这才被制服逮捕。

虽然杨某最后被制服了,可悲剧已然发生。受伤者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,可那七名无辜死亡的人,难道这次还可以再次协调轻判?而杨某又到底是不是真有精神病呢

在前一起案件中,杨某的辩护律师说通过鉴定,证明了其有精神分裂型病症。但据说这次事发之后,该律师并没有再次为他证实,而是含糊其辞。因此,杨某到底是不是真有精神病,还有待再一次进行司法鉴定,才能下结论

不过,我认为,就算最后杨某真的是精神不正常,可他是个行为人,这回人命关天,不能再因为他有任何病症,就对其轻判了。试想一下,如果前一回他犯事的时候,没有酌情处理的话,是不是就没有后来这七死七伤了呢

鉴于此次事件的恶劣性和重大性,必须严惩杨某,以命抵命,这是最合理判处结果,不能再协调了,应当是死刑立即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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